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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均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和土地。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2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维国审 判 员  孟安平代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浩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