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商业有限公司与朱佳彬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商业有限公司,哈尔滨万顺博经贸有限公司,孙永振,朱佳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保105号申请人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哈尔滨万顺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孙永振,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朱佳彬,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人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商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万顺博经贸有限公司、孙永振、朱佳彬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322号之二、(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32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于2017年5月22日开始实施财产保全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现已实施完毕。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朱佳彬名下账户内的存款。经执行,担保财产及被保全财产已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查封,案件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实施完毕,案件符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现的法定结案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执保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冲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刘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