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4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六与乐山市龙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程彦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六,乐山市龙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程彦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443号原告:王六,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乐山市龙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金峰乡东方红村4组。法定代表人:程彦潮。被告:程彦潮,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原告王六诉被告乐山市龙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程彦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王六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六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六撤诉。案件受理费1507.00元,减半收取计753.50元,由原告王六负担。审 判 员 雷 洋人民陪审员 胡 杰人民陪审员 徐洪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