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4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常洪滨、赵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洪滨,赵德生,周作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662号申请人:常洪滨,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赵德生,男,49岁,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周作凤,女,47岁,汉族,住同上。申请人常洪滨与被申请人赵德生、周作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常洪滨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德生、周作凤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XX室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常洪滨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德生、周作凤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室房屋,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徐宝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