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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志刚、耿茂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志刚,耿茂峰,耿山峰,高长新,河北福托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财保8-1号申请人赵志刚,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申请人耿茂峰,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申请人耿山峰,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申请人高长新,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申请人:河北福托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6857018884。申请人赵志刚与被申请人耿茂峰、耿山峰、高长新,河北福托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志刚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福托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清国用(2016)第0046号土地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为确保人民法院对提供担保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在保全期间不发生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查封担保人赵志鹏名下车牌号为冀E×××××车辆,查封担保人赵艳静名下车牌号为冀A×××××车辆,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内容)审判员  庄双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