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4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少新、张茂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新,张茂大,宋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4065号申请执行人:陈少新,男,195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张茂大,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宋新红,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少新与被执行人张茂大、宋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已向第三方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扣留被执行人张茂大的未结工程款,但该工程款一直未结算。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42500元及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苏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