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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602号杨雪梅盗窃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60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雪梅,女,汉族,小学文化,1975年6月16日出生,无业。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2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雪梅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守武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雪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杨雪梅因缺钱而预谋盗窃。2017年2月21日9时许,被告人杨雪梅窜至西安市地铁一号线五路口站,见被害人赵某某上衣口袋外露手机,便尾随赵某某趁其乘坐扶梯之机,将被害人苹果5S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苹果5S手机价值70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月2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杨雪梅再次窜至五路口地铁站预谋盗窃,趁被害人刘某某安检进站之机,将刘某某上衣口袋的苹果6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苹果6手机价值231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杨雪梅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雪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视频监控截图、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户籍及前科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雪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雪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康彦波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刘春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