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荆玉彪、临沂市盛源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玉彪,临沂市盛源塑业有限公司,李洪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荆玉彪,男,汉族。被执行人:临沂市盛源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300228045879,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宝山路0003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洪卿,经理。被执行人:李洪卿,男,汉族。本案在执行荆玉彪与临沂市盛源塑业有限公司、李洪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查明的财产不宜立即强制执行,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4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