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顺城支行与熊志民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顺城支行,熊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30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顺城支行。住所:昆明市五华区顺城街顺城写字楼B幢26层2601至2606号。负责人:章宗达,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菁,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熊志民,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阳光花园昊苑2幢1单元402室,身份证号:36020319640518351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顺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熊志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已将熊志民位于昆明市滇池路船房河以北阳光花园昊苑地下车位-1层C区-243号车位一个,坐落于昆明市瓦仓庄116号昆都·怡嘉合1层商铺3-1号房屋,昆明市瓦仓庄116号昆都·怡嘉合1层商铺3-2号房屋,昆明市瓦仓庄116号昆都·怡嘉合1层商铺3-3号房屋,昆明市瓦仓庄116号昆都·怡嘉合1层商铺3-4号房屋,昆明市瓦仓庄116号昆都·怡嘉合1层商铺5号房屋,昆明市滇池路阳光花园昊苑2幢1单元4层402号房屋,昆明市春城路与吴井路交叉口证券大厦主楼25层2501号房屋,昆明市春城路与吴井路交叉口证券大厦主楼25层2502号房屋进行查封、冻结,目前上述房屋有多家法院查封,我院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将熊志民在云南好帮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实缴出资额450.0000万元的股权(持股比例:90%),在云南好帮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实缴出资额90.0000万元的股权(持股比例:90%),在云南豪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实缴出资额2550.0000万元的股权(持股比例:85%)进行查封、冻结,目前上述股权已办理过出质登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为人民币897182.88元,未受偿人民币897182.88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昆审判员 姜靖峰审判员 张帅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