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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5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玲、李磊诉被告陕西佳鑫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李磊,陕西佳鑫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274号原告李玲,女,汉族,1971年12月9日出生。原告李磊,男,汉族,1966年11月28日出生。共同委托代理人卫碧涛,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佳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建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安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李磊诉被告陕西佳鑫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李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后175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蒲婷婷人民陪审员  李佟震人民陪审员  李武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芳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甜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