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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黄建敏、王欢与湖南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敏,王欢,湖南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699号原告:黄建敏,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王欢,女,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湖南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128号。法定代表人:田大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杜杜,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新,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绥宁县。原告黄建敏、王欢诉被告湖南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黄建敏、王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黄建敏、王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建敏、王欢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计218元,由原告黄建敏、王欢共同负担。审判员  唐战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