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民辖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庄佩霞、汕头市潮南区胪岗诚鑫展柜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佩霞,汕头市潮南区胪岗诚鑫展柜加工厂,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艾曼婷制衣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民辖终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佩霞,女,汉族,1975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丹,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志强,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汕头市潮南区胪岗诚鑫展柜加工厂,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溪尾周村峡美路边。经营者:张义成,男,汉族,1980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山,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兴达,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艾曼婷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南里广园路。经营者:杨舜坑,男,汉族,1973年4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上诉人庄佩霞不服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4民初118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庄佩霞上诉称,其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普宁市军埠镇,因此普宁市军埠镇是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上诉人作为本案原审被告,本案应该由普宁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普宁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汕头市潮南区胪岗诚鑫展柜加工厂答辩称,本案的原审被告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艾曼婷制衣厂是在潮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个体户,其经营场所是在潮南区峡山街道南里广园路,上诉人庄佩霞作为经营者杨舜坑的妻子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庄佩霞以身份证住址提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故请求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买卖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现被上诉人汕头市潮南区胪岗诚鑫展柜加工厂起诉要求原审被告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艾曼婷制衣厂还款付息,诚鑫展柜加工厂和艾曼婷制衣厂住所地均在潮南区范围。原审法院依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诚鑫展柜加工厂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即潮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庄佩霞主张将本案移送普宁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炫审 判 员 李 铿审 判 员 林思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郑佳娜书 记 员 黄俊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