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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1,王某2,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182号申请人:李某,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河间市。被申请人:王某1,女,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间市。被申请人:王某2,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间市。被申请人:杨某,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间市。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1、王某2、杨某的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马付举以存款3.5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1、王某2、杨某的存款11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被申请人王某1、王某2、杨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国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