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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凤国与任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933号陈凤国,男,满族,1968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监狱家属楼,联系电话1893288****任勇,男,汉族,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舒适家园小区,联系电话1310314****陈凤国申请任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201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凤国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201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瑞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