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毕素军、吴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素军,吴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毕素军,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吴鹏,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周翠香,女,1954年11月2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素军与被执行人吴鹏、周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民终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民终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文广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兰天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