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某、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徐某,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209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开怀县。被执行人:徐某,女,1939年5月22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毛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毛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12月0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34000元,并于2016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毛兴国名下位于庄桥镇葛家村后盛房地产一处,被执行人徐某明确放弃继承毛兴国财产,现毛兴国名下无其他遗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毛兴国可供执行的遗产。对于本案5340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执行,现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20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