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朱孔力、咸丽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孔力,咸丽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296号申请执行人:朱孔力,男,1965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咸丽真,女,198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朱孔力与咸丽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有查封的财产但在执行期限内查封财产未处置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再恢复,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艾忠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