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以奎与黄云海盛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以奎,黄云海,盛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2083号原告:陈以奎,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镇。被告:黄云海,女,1973年10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枫木乡。被告:盛家明,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镇。原告陈以奎诉被告黄云海、盛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陈以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以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梁 蓉代理审判员 秦 琴人民陪审员 彭平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春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