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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徐永连与邱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连,邱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7民初1240号原告徐永连,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邱斌,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原告徐永连与被告邱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芳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永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永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邱斌支付装修款1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被告邱斌因住宅装修找到原告,约定由原告提供装修材料。经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共欠原告材料款共计人民币16000元。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付装修款16000元。被告邱斌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邱斌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原告徐永连为被告邱斌私人房屋进行装修。当年装修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对装修房屋所用材料款进行对账确认,被告邱斌共欠原告徐永连装修材料16000元。2016年8月,原告向被告催要装修款时,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徐永连装修工程款16000元,欠款人邱斌,2016年8月28日”。事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付款,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付装修欠款16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邱斌差欠原告徐永连装修材料款共计人民币16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被告邱斌出具的欠款凭据在卷证实,被告邱斌对所欠材料款应承担偿付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永连偿付装修材料款共计人民币1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邱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