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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与林亚贵、林亚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林亚贵,林亚六,李四梅,梁德平,叶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410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住所地廉江市中环一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MA4UPY799U。负责人:蓝兆锦,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发全,男,系原告资产保全中心主任。被告:林亚贵,男,196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林亚六,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李四梅,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梁德平,男,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叶莲,女,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与被告林亚贵、林亚六、李四梅、梁德平、叶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被告已结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梁海云人民陪审员  尤永港人民陪审员  廖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伟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