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5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明亮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亮,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416号原告:李明亮,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阳,天津木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富力城双子座8层801室区南京路20号金皇大厦负责人:吴又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安,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亮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亮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明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明亮负担。审判员 毛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朝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