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志稳、黄明丽等与邓金龙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稳,黄明丽,邓金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785号原告:马志稳,男,1975年3月14日生,彝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大专文化,城镇居民,现住文山市,原告:黄明丽,女,1984年12月4日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大专文化,城镇居民,现住文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普毅,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邓金龙,男,1962年2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高中文化,城镇居民,现住文山市,原告马志稳、黄明丽与被告邓金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马志稳、黄明丽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志稳、黄明丽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稳、黄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志稳、黄明丽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加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