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3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印刷有限公司与******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刷有限公司,******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958号原告****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印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印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荣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凌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