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民初3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印刷有限公司与******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刷有限公司,******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958号原告****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印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印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荣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凌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