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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4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显君与孙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显君,孙振,刘显君,孙振,刘显君,孙振,刘显君,孙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刘显君,男,1965年生,汉族,运输管理处干部,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桃东街道。被执行人:孙振,男,1986年生,汉族,新兴农电所干部,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本院在执行刘显君与孙振民间借贷纠纷(2016)黑0904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54550.00元,法院已将执行款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刘显君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904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廷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