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显君与孙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显君,孙振,刘显君,孙振,刘显君,孙振,刘显君,孙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刘显君,男,1965年生,汉族,运输管理处干部,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桃东街道。被执行人:孙振,男,1986年生,汉族,新兴农电所干部,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本院在执行刘显君与孙振民间借贷纠纷(2016)黑0904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54550.00元,法院已将执行款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刘显君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904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廷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