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德令哈市环境保护局与德令哈市防沙治沙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令哈市环境保护局,德令哈市防沙治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青2802行审3号申请人德令哈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德令哈市。法定代表人赵建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玉花,青海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德令哈市防沙治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法定代表人伊国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德令哈市环境保护局诉被申请人德令哈市防沙治沙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德令哈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16日以需补充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德令哈市环境保护局撤回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德令哈市环境保护局撤回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万玛央吉审 判 员 杨 海 荣人民陪审员 吴 宇 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金 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