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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渭区汽车人轮胎修补服务中心、周永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临渭区汽车人轮胎修补服务中心,周永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03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雅玲、王莎(实习),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渭区汽车人轮胎修补服务中心。经营者:周永岗,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永岗,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渭区汽车人轮胎修补服务中心、周永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薛沙荣审 判 员  韦 平人民陪审员  张华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