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终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姚家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姚家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东风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唐雪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美,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衍,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家惠,男,土家族,1986年11月23日出生,恩施市地税局公务员,住湖北省恩施市。上诉人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姚家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135.50元,由上诉人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朝友审判员 吴 卫审判员 侯著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梦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