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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张科与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福民商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科,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福民商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1944号原告张科,男,汉族,1979年2月1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洞口县,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福民商场,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星河明居大厦1-4层、5层部分,组织机构代码745159235。法定代表人刘维凯。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号天虹大厦9-14楼、17-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2912J。法定代表人高书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荃,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传票传唤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15时30分至本院第六审判庭参加开庭,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有证据证明其具有未按时到庭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   钰人民陪审员 李 宏 新人民陪审员 张 艳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艺(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