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春丽、魏进轻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春丽,魏进轻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3民特10号申请人孟春丽,女,汉族,农民,住宁陵县。被申请人魏进轻,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申请人孟春丽要求宣告魏进轻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孟春丽向法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魏进轻于2012年2月23日在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东邦船厂失踪或死亡,四年以来未和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申请依法宣告魏进轻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魏进轻,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魏庄村,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在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东邦船厂打工期间,于2012年2月23下午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发出寻找魏进轻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魏进轻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魏进轻外出打工期间走失,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魏进轻为死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