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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4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雷翠珍与黄山市祁门县旅游工艺品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翠珍,黄山市祁门县旅游工艺品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4民初357号原告:雷翠珍,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被告:黄山市祁门县旅游工艺品公司,住所地祁门县祁山路30号。法定代表人:吴绍银。原告雷翠珍与被告黄山市祁门县旅游工艺品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雷翠珍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翠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成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