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富鸿冷冻水产销售部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大民盟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富鸿冷冻水产销售部,榆林市榆阳区大民盟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465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富鸿冷冻水产销售部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大民盟火锅店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富鸿冷冻水产销售部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大民盟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4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大民盟火锅店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富鸿冷冻水产销售部货款人民币17150元。案件受理费110元、申请执行费150元,由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大民盟火锅店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4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