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执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西安市雁塔区魔方餐饮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西安市雁塔区魔方餐饮娱乐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6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魔方餐饮娱乐城,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昆明路2号(昆明花园)9-10座第三层。经营者行舟,男,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西安市雁塔区魔方餐饮娱乐城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魔方餐饮娱乐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6)陕0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本金6万元,缴纳执行费863元,申请人放弃其他本金及利息的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约定将案款60863元转入法院账户,本院将6万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