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阮灵威与李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灵威,李勇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2186号原告:阮灵威,男,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李勇杰,男,汉族,住台州市仙居县。原告阮灵威与被告李勇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李勇杰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泮永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灵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勇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间,被告李勇杰向原告购买生态板、角线、不锈钢等装饰材料,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2994元,被告支付了其中的994元。2016年10月20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阮灵威扣板货款12000元,壹万贰仟圆整,欠款时间为5个月结清,上一张货款欠条作废,欠款人李勇杰,2016年10月20日等内容。被告出具欠条后至今拖欠不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销货清单一份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勇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阮灵威货款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勇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泮永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艺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