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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大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大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980号原告: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大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世纪大道铁投佳苑4号楼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06792083XA。法定代表人:穆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扬某、刘某,系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某,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宁德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大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现明确和具体的住所。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现明确和具体的住所,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大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3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钧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人民陪审员  谢玉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