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0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任加才代富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代富兰,任加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24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2号,统一信用代号:91500230908786090A。法定代表人:秦渝红,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马仕洪,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富兰,女,汉族,1975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任加才,男,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被告代富兰、任加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的申请系其自愿作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51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馥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