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执977、988-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李欣、周晓东、罗勤耀、王兆海、范海华、黄日献诉深圳三三珠宝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欣,周晓东,罗勤耀,王兆海,范海华,黄日献,深圳三三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977、988-992号申请执行人李欣。申请执行人周晓东。申请执行人罗勤耀。申请执行人王兆海。申请执行人范海华。申请执行人黄日献。被执行人深圳三三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贝丽北路水贝金座大厦15层02单元。法定代表人刘洪。李欣、周晓东、罗勤耀、王兆海、范海华、黄日献诉深圳三三珠宝有限公司劳动纠纷系列案,深罗劳人仲案(2016)2771-2773、2777-2790、2792-2800、2802-280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林申审判员 郝江山审判员 陈柯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家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