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建平、陈爱根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建平,陈爱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特23号申请人:徐建平,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申请人:陈爱根,女,193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建平与被申请人陈爱根关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徐建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建平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建平撤回申请。审 判 员 李旭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傅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