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执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磊等与王会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德才,王磊,毕玉强,杨康,任磊,方双勇,陈凯,杨标,毕玉荣,王韶军,毕正伟,王会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4执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毕德才,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79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执行人毕玉强,男,1980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执行人杨康,男,1989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任磊,男,1976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执行人方双勇,男,1992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执行人陈凯,男,1989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执行人杨标,男,1980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毕玉荣,女,1979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王韶军,男,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执行人毕正伟,男,1994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王会学,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德才、王磊、毕玉强、杨康、认磊、方双勇、陈凯、杨标、毕玉荣、王韶军、毕正伟与被执行人王会学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2015)曲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雷英审判员 王玉敬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立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