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海森汽贸有限公司与李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海森汽贸有限公司,李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85号申请人:赤峰海森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于德宽,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李永,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赤峰海森汽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海森汽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海尔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