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28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启桂、长阳大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启桂,长阳大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杨启桂,男,1962年3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长阳大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雪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启桂与长阳大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长阳大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院(2016)鄂0528民特1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长阳大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关闭后在所在乡镇鸭子口乡有关闭奖补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长阳大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关闭奖补资金2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俐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