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学尽与葛呈富、鲍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尽,葛呈富,鲍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685号原告:吴学尽,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石家庄市鹿泉监狱。委托代理人:吴友,男,194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黑龙江省伊春市。系原告之父。被告:葛呈富,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刘韶强,河北世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奇,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满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边东浩,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学尽与被告葛呈富、鲍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后,经审查,原告吴学尽尚在服刑期间,无法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而原告的诉讼请求需依照伤残鉴定意见才能确定,现因无法鉴定,导致其诉讼请求不能确定。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原告可在刑满释放后,依法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并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以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诉讼后,诉讼时效中断,不影响再次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学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利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建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