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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尚朋为财产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74号被执行人尚朋,男,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尚朋为财产刑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无配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国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刘卫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占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