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尚朋为财产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74号被执行人尚朋,男,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尚朋为财产刑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无配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国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刘卫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占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