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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之田汽车有限公司与周君平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之田汽车有限公司,周君平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959号原告浙江之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艮山东路368号。法定代表人金志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亢小新,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融,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君平,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现羁押于浙江省南湖监狱。原告浙江之田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君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之田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之田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之田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1元,由原告浙江之田汽车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