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锦然与季拥军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锦然,季拥军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9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锦然,男,196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拥军,男,196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如东县。上诉人徐锦然因与被上诉人季拥军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7)苏0623民初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锦然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催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锦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晓威审判员 王建勋审判员 吴 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蕴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