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上海鸿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江西锐特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鸿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西锐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民初758号原告上海鸿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路227号2楼Z座。注册号:310115000825103。法定代表人李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蒋力飞、徐玉翠,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锐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566277367D。法定代表人陈峭,董事长。原告上海鸿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锐特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鸿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玉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锐特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鸿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素有交易往来,2016年9月初货款全部结清。2017年1月23日原告财务人员失误将本应支付给玉环锐特汽车转向器有限公司的390112元货款汇入了被告账户,被告确认收到愿意返还,原告错汇给被告的货款实属被告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390112元;返还不当得利款390112元自2017年1月24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江西锐特实业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上海鸿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锐特实业有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16年9月初原告将应付被告的货款全部结清。2016年至2017年上海鸿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多次购买玉环锐特汽车转向器有限公司销售的方向机等汽车配件,2017年1月23日,上海鸿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误将应付给玉环锐特汽车转向器有限公司货款390112元汇入江西锐特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同年1月14日,江西锐特实业有限公司向上海鸿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出具一份证明,载明:贵司与我司往来货款已于2016年9月9日全部结清,后期没有发生业务往来,2017年1月23日我司账户(户名江西锐特实业有限公司,账号36×××1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抚州市建兴支行)确实收到贵司金额390112元情况属实,此为贵司误操作,现贵司要求退回,我司愿意退回,但我司因发生民事诉讼,该账号已被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冻结,无法退回给贵司,若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同日,上海鸿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将390112元货款汇入玉环锐特汽车转向器有限公司。上海鸿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要求江西锐特实业有限公司返还错误汇入的货款390112元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上海鸿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述、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息、原、被告曾于2015年至2016年交易往来的发票、支付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被告出具的证明、电子回单凭证、原告与玉环锐特汽车转向器有限公司关于货款390112元的产品订购合同、仓库货物进出仓单、发票及发票查验件等证据,经庭审原告举证,本院认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上海鸿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锐特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在业务结清后,原告错将应当给付玉环锐特汽车转向器有限公司货款390112元汇入被告账户,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该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将该款返还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该款汇入被告账户产生的存款利息,依法应当一并返还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西锐特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鸿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390112元及相应利息(时间从2017年1月24日至还清时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152元和财产保全费元合计元,由被告江西锐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 锋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人民陪审员 肖明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有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