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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锋强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锋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748号原告田锋强,男,汉族,1970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鲁超,男,汉族,住登封市。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及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无法确定被告亦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锋强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书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