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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高济民与温明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济民,温明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2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高济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温明娃,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高济民与温明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高济民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502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风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