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高济民与温明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济民,温明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2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高济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温明娃,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高济民与温明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高济民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502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风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