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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诗袖与大连瑞海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诗袖,大连瑞海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72执90号申请执行人:刘诗袖,男,汉族,1949年3月20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1023号4-7-1。被执行人:大连瑞海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35号。法定代表人:徐运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诗袖与被执行人大连瑞海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名下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岩审判员 郎永波审判员 周恩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姝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