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姜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基本,姜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31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姜超出生日期1986年9月28日民族汉族性别男特殊身份中共党员住址捕前住莱西市姜山镇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315号指控事实2017年2月7日15时许,莱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姜山中队民警王某卿、张某带领协警宫某凇、于某成、李某辉在莱西市姜山镇阳关路设卡执勤执行公务,被告人姜超酒后驾驶鲁Y×××××小型轿车欲逃避处罚,采取驾车轧别警车、冲撞的方式加速逃窜,致使警车后叶子板及车门被撞坏。经对姜超血液中乙醇定性��量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指控罪名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妨害公务罪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危险驾驶罪为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期间无新的意见。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经当庭再次确认,应予采纳。赔偿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姜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昕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