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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2005李乃坤与孙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乃坤,孙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5民初2005号原告:李乃坤,男,1941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明,男,1954年4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孙建平,女,1966年7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原告李乃坤诉被告孙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乃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明、被告孙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乃坤诉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自2010年2月5日起分别按照出借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直至本金全部还清为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建平辩称:我不欠原告一分钱,我不认识原告,我也不清楚这个债务,我和XX中是夫妻关系。经审理查明:被告孙建平与XX中(已故)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2月日和2015年2月17日,XX中向原告李乃坤借款合计1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今借人XX另2010.2.52015.2.17”。被告借款后未予清偿,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XX中向原告李乃坤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应负清偿责任。被告孙建平与被告XX中原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被告孙建平与XX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孙建平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债务为XX中的个人债务,故被告孙建平应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共同清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经查,XX中在借据中并未约定利息,故本院支持从主张权利之日即2017年5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领%计算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乃坤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建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大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长艳 更多数据: